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中文名称:河南省老字号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time-honored brand association
缩写:(HTBA)
第二条 河南省老字号协会是由本省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形成良好信誉,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南省老字号协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保护和振兴发展老字号的方针政策,汇聚全省老字号企业,深度交流学习,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擦亮“河南老字号”金子招牌,向世界推介河南老字号的商业文明和厚重历史,创造更多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暂设河南省金水区文化路115号(省商务厅金茂大厦A座9楼10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挥社会团体作用,整合社会资源为老字号服务,维护老字号合法权益,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建立 “老字号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甄别市场假冒的老字号,引导企业重视传统技艺传承,加强创新,提升品质、改进技术,提供媒体、金融、法律、信息科技等服务。
(二) 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各类老字号商业集聚区的成立和发展,让餐饮小吃、手工非遗等进行线下一站式体验消费。根据新时代消费市场引导企业对老字号产品重新定位,进行现代设计和文创开发,集中与商超、景区、古城街、特色小镇对接,建立老字号消费专区,扩大老字号的销售场景。
(三)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设立老字号专区,打造权威的“老字号”B2B采销平台,集中宣传,联合推广,推动政府机关、省外办事机构、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连锁商超等进行线上采购。
(四) 开办相关网站、出版老字号刊物、书籍和画册、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发布老字号年度发展指数白皮书、举办老字号品牌故事大赛等。建立并运营老字号公众自媒体平台,对老字号品牌历史和商业文化进行集中传播,创新老字号品牌传播和产品推广方式。
(五)服务老字号企业发展,组织会员企业参加重要省市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等,并策划河南省(老字号)博览会,邀请全国老字号企业共聚中原大地展示老字号的品牌魅力和文化影响力。
(六)推动老字号品牌价值评估体系建设,量化老字号无形资产并依法确认所有权。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推广等活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不断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
(七)构建老字号企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服务体系,实施老字号品牌经理人培育计划,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培训及营销渠道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八) 推动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法律法规的出台,制定和推广老字号相关标准,并参与相关标准的执行工作。
(九)加强与国内外老字号组织联络,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由国家、省、市认定的河南省内老字号企业,并在老字号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才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品牌推广;
(七)全力配合本会企业实地调研工作;
(八) 不私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或对接任何活动;
(九) 不做有辱协会的事情,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反应并汇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研究审议换届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人选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不能决定负责人的变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上级党组织河南省商务厅机关党委委派党建指导员,负责本会政治思想工作,待本会党员人数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时再设立党支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三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 7月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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